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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并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制訂完善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技術、產品導向目錄和標準,組織開展粉煤灰清潔高效利用關鍵技術、設備的研發與產業化示范,推動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領域的廣泛應用。
第九條產灰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申報登記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同時報同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和掌握本地區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 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儲、裝運的設施和裝備以及產灰單位自行建設粉煤灰綜合利用工程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單位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避免建設粉煤灰堆場(庫),確需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 年儲灰量設計,且粉煤灰堆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等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產灰單位灰渣處理工藝系統應按照干濕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則進行分類收集,并配備相應儲灰設施。已投運的電廠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儲、裝、運系統,包括加工分選、磨細和灰場綜合治理等設施。
產灰單位既有濕排灰堆場(庫),應制訂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方案和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報所在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新建電廠應以便于利用為原則,不得濕排粉煤灰。
堆場(庫)中的粉煤灰應按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在堆場(庫)提取粉煤灰,產灰單位應與用灰單位簽訂取灰安全及環保協議,產灰單位應對用灰單位從指定地點裝運未經加工的粉煤灰(包括從濕排灰堆場(庫)取灰點、電廠儲裝運設施中取原灰)提供裝載方便,并維護灰場和生產現場的安全。
第十四條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規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粉煤灰建材產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橋涵、大壩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質量標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依法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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