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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深入推進粉煤灰綜合利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粉煤灰的產生、儲運、綜合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粉煤灰是指:燃煤電廠以及煤矸石、煤泥資源綜合利用電廠(以下稱產灰單位)鍋爐煙氣經除塵器收集后獲得的細小飛灰和爐底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從粉煤灰中進行物質提取,以粉煤灰為原料生產建材、化工、復合材料等產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農業等。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地方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和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粉煤灰綜合利用技術培訓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條粉煤灰綜合利用應遵循“誰產生、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減少粉煤灰堆存,不斷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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